湖工行字〔2016〕88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0日
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有:
(一)社会捐赠;
(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使用资产,对于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可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学生培养: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助学项目;资助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研究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学生就业(创业)项目以及各类学生活动项目,如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艺术发展等。
(二)师资建设:奖励优秀教师;引进知名教授学者,资助优秀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三)学科建设: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
(四)校园建设: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活跃校园文化,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五)资助召开高层次学术会议;
(六)开展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七)资助湖北工程学院校友会建设;
(八)资助有利于学校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
(九)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多少,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捐赠发票,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基金会将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及监督。捐资者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全部捐赠(含实物捐赠)者名单及捐赠金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定期发布于湖北工程学院校友会和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刊登于《湖北工程学院校友通讯》,并于每年年底列入名册存档。
第八条 对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资者,湖北工程学院将分别通过以下方式表示感谢:
(一)捐资金额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杰出教育贡献奖”,聘为基金会副理事长或校友会副会长;
(二)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教育贡献奖”,聘为基金会常务理事或校友会常务理事;
(三)捐资金额累计在5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教育贡献奖”,聘为基金会理事或校友会理事;
(四)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捐赠纪念证书及纪念奖牌;
(五)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捐赠纪念证书及纪念奖牌;
第九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教金、奖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可以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十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单位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十一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运作必须至少有项目负责人(1名)和经办人(1名)两人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第十三条 每年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授权秘书处实施。
第十四条 每项资金运作都要填报《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项目审批表》。资金运作必须在理事会通过的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规定内以及专业风险评估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七条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理事会在行使资金运作权利的同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资产按照《章程》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审计法。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办事机构的行政开支不高于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数额由秘书长提出计划经理事会审批后,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公益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及监督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基金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规范。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等,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要正确,做到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开具,执行税务部门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发票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开具。出纳人员负责基金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账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基金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做到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项目审批表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