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⑵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⑶2014年5月9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发文通知,公布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鄂财税发[2014]8号)
(4)2015年4月29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发文通知,公布2014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湖北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鄂财税发[2015]4号)